鍵盤壞 就在我即搬家之際
已經把許多變化懂得應以處之泰然"以不變應萬變"的我也算稍微成長了一些。
不過有時也不知道該難過還是該高興 這外表就被人認定大約24 25來開頭
難過是因為現在環境身旁都是比我年輕貌美的小妹妹小弟弟 這樣總是感覺被誤認為大嬸阿~ˊAˋ~
高興算是我苦練有成(?)
其實這算我心中的秘密力量 因為之前習慣"我是這年紀" 沒想到...
就這樣發生了
很不可思議 所以我得說高興成分居多。(所以吸引力法則還是很恐怖的)
最近生活讓我天天都hiGH
學校工作兩邊跑 有空就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每天都讓我笑得很開心~(灑花
也許除了戀愛這學分沒修外 其他該修也都修了吧 =\
上面講外表 跟接下來我想敘述得多少有點關係
雖然...雖然
外表不是最重要的
但這句話好像早就成為童話故事的"很久很久以前"之現實社會的"外表不是很重要"這種該表達的還是得表達
因為重頭戲在後頭的那種感覺
記得曾在影集裡看到一句經典對白: 人們說的話再"但是"前面都不算數。
很真實?
是的 我得承認
因為我發現先由外而內的傾向還是居多
有時候不是故意的 是下意識內心就會自己下判斷
就像是去買水果看到醜的就換一顆拿道理一樣
也不能怪誰。
而對女性呢?
嚴苛的對身材的批判 臉蛋的選擇 至於內在...成為附加價值的比比皆是。
女性心裡也明白這一點 畢竟亙古至今女為悅己者容這道理始終存在著 所以懂得怎麼讓自己更好
我早已明白這點 只是被赤裸裸的拿來把這些公開化時...
就像是你身上衣物被搶奪開來 然後站在舞台上供人"估價"
注意 不是觀賞
這比感到羞赧在更深一層 我只能說出這羞辱這兩個字來形容
當初自信就是這樣被硬生生的剝開來
如今這傷口不小心被海口帶來的海風吹到
也疼痛許久...
你說要復原? 很難
受過的傷 會留疤 不會完好如初 就像是破碎的鏡子 黏回去了也變不回原形 碎痕還在
現下只能倚賴時間去慢慢撫平傷痛
多虧這痛 我也懂得去記取教訓
我該去改變了 那些迂腐發臭的爛習慣。
因為他們不會讓我變成我想成為的那個人
不會變成我想要的那種人
只是一個拖油瓶。
三分鐘熱度就是我一個該死的致命點
所以... give your own, a promise.
I Swear. fotoshoot by 2012/5/14 for hair model.

陳宜斌~你是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廢物---------------------------------------------------------------------------------------------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審易字第 20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宜斌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18時10分 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果菜市場內,因停車 問題與告訴人楊雅淳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 扯告訴人並毆打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部挫傷併輕 度眩暈、肢體多處挫擦傷之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